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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31   点击:114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常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促进全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面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结合常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并经考核、命名的单位。

    (三)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由团市委、市综治办牵头,在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系统和行业以及区、街道(乡)青少年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中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以后逐渐延伸。

(四)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五)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县级以上团组织、综治办联合同级有关行业和系统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共同命名的专用名称,任何行业、系统不得单独命名使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六) 常州市成立由团市委、市综治办和市有关单位领导同志组成的全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简称“创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

(七)各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创建工作。各创建行业、系统可以与共青团、综治办共同组成本行业、本系统的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市创建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条件和标准

(八) 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应具备和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创建单位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创建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

(3)创建单位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4)创建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维权行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服务。

(5)创建单位及其成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6)创建单位有行政级别的(或有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九) 除基本条件和标准外,各联创行业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工作性质、业务职能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创建标准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章 评选与表彰

(十)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比原则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实行年初申报、年中培训、年底表彰、年度确认的评选制度。省级和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中推荐。申报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必须是所辖市、区一级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市直单位可直接申报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十一)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核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标准,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十二) 市创建领导小组对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并在青少年维权事业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通过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通过公示后予以命名表彰,并授匾牌。

(十三) 凡未按要求申报或按规定期限逾期不报的,均视为自动放弃。

(十四) 对荣获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要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奖励。同时各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奖励纳入本行业本系统职工奖励体系。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主要负责人、创建人员在干部选拔、评选、晋级、学习深造等方面享有优先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五) 建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档案(包括创建意见、创建机构名单、创建计划和措施、工作记录、岗位规范、重点维权事件登记表等),逐步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报、推荐、评选、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创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六)建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培训制度。市创建领导小组将定期举办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水平。

(十七)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铜牌由市创建领导小组按规定标准统一制作,凡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匾牌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 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匾牌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隶书,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红色,其余为黑色;

     4、尺寸:480mm×300mm。

(十九) 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中,若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向其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经两次整改仍不达标者,将撤销荣誉称号,并且五年内不得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二十) 凡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摘下牌匾,并撤销荣誉称号:

1、本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

2、在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渎职、玩忽职守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响强烈,经查证属实的。

(二十一)撤消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决定,摘下的牌匾归至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二)各创建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三)本市内的国家级、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适用团省委、团中央的有关管理规定,由市创建领导小组进行管理。

(二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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